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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6
【喜报】信达知产助力“匠天下”商标撤三答辩维权成功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赛道上,每一次商标维权都是捍卫品牌价值的攻坚战。近日,福建省信达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再传捷报——成功助力漳州市芗城信义商贸有限公司,击退“匠天下”商标撤三挑战,为品牌发展筑牢知识产权屏障! 商标遇撤三危机,品牌发展受阻 漳州市芗城信义商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33类“匠天下”商标(申请号11680694 ),涵盖白兰地、果酒、鸡尾酒等酒饮商品,在市场耕耘中积累了品牌价值。2024年,因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三,商标存续面临严峻考验。若撤销成立,企业多年积累的品牌资产将付诸东流,市场布局也会遭受重创。 信达全力出击,构建证据堡垒 接到委托后,信达知识产权迅速组建专业团队,深度研读《商标法》及案件细节。围绕“2021年11月25日 - 2024年11月24日”关键周期,团队从多维度挖掘证据: 实际使用层面:收集产品包装、门店门头照片,直观呈现“匠天下”商标在酒饮商品上的应用; 传播推广层面:梳理微信朋友圈宣传、商会活动记录,佐证品牌推广轨迹; 商业交易层面:调取物流单、转账凭证、账单明细,夯实商标商业使用的事实; 权属合规层面:补充商标授权文书,明晰使用链路的合法性。 通过严密证据链,清晰证明“匠天下”商标在“烈酒(饮料)”等核定商品上持续、合法使用,为答辩筑牢坚实基础。 维权成功!商标权益稳固延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严格审查,认可信达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匠天下”商标符合《商标法》使用规定,驳回撤三申请,商标专用权得以延续(期限至2034年4月6日 )。这一结果,不仅守护了漳州市芗城信义商贸有限公司的品牌资产,更彰显了知识产权法律对真实使用商标的保护力度。 此次维权,是信达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又一实践——从证据挖掘到法律适用,从流程把控到答辩策略,每一步都体现“专业、高效、精准”的服务理念。未来,信达将继续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为更多企业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全链条保护,助力品牌行稳致远,让创新与价值在法治轨道上蓬勃生长!
202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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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4
关于“商标”的四重保护你知道吗?
《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早期大家对知识产权了解不多,导致不少企业商标遭遇恶意抢注即便到现在也无法完全杜绝,甚至到头来出现“被动侵权”情况。这不禁让人发问:用得好好的商标被人注册了就不能用了?注册商标才能获得保护吗?其实不然,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在实际运用中的多种情况均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情况。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的四重保护。一、未注册已使用的商标保护 我国商标采用在先注册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有注册优先权,谁先注册下来谁就拥有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就为已使用但还未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提供了保护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的适用有几个前提条件:1.商标在时间上有在先使用:一般认为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2. 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的可以推定其构成“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比如: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曾就商标许可或商标转让等进行联络、经相关机关认定,诉争商标申请人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属于同行业等等; 3. 该商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简单来说就是在先使用的商标知名度足以让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的存在。在先使用人可以通过举证其对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区域、销售量或广告宣传等证明有一定影响;二、未注册未使用的商标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该条款所涉及的就是未注册也还未使用的商标保护,其主要是为了防止代理人或相关从业人员利用自身职业优势侵害他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不仅限制了代理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或与其相同、类似的商标,对还处于磋商阶段未建立代理关系的、与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同样适用。 此外,《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也对在国外提交申请的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标有明确的优先权保护。 三、已注册商标保护 注册商标在核准的指定范围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他人不能在同一种或者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近似的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行为,包括擅自伪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销售商标侵权的商品、为他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等等。 此外,对于后来申请注册的商标,也不能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四、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一般来说,普通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但对于富有名气的商标而言,为了防止其他人蹭品牌搭便车的行为,按照普通商标单一类别的保护方式将会大大增加了企业商标保护的成本。 同时,由于商标公众熟知度高一般情况下其产生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也较广。因此《商标法》第十三条就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指定类别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采用被动申请原则,对于公众熟知度高的商标,在商标权人认为其权利遭受侵犯时,可以申请驰名商标的保护。那是不是我商标使用一段时间有点名气了就可以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注意驰名商标保护有两个隐含前提: 一是商标的知名程度,二是争议商标与“驰名商标”的相互影响程度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在对争议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混淆程度判定需考虑以下几点因素:1)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2)商品的类似保护程度;3)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4)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5)其他相关因素。 此外,对于已注册商标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需考虑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场景是否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与其相当程度的联系,包括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之间的联系、与其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因素。 综上,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从未注册未使用、未注册已使用、普通商标、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层层递进,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合理制定了商标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保护机制,切实保障了商标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不过,虽然未注册商标也能在一定程度得到保护,但局限一定条件。建议您有商标使用的需求,建议您尽早提交商标注册,以免遭遇抢注影响企业品牌保护。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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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3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15个相关问题解答
什么是地理标志? 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该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问题一、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问题二、我想申请“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高老庄是我们县里的一个乡镇名称,能否由高老庄乡政府出具授权文件?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申请人应提交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该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鉴于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不统一,为避免机构调整及人员更替引发主管部门授权的稳定性,建议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为宜。 问题三、我想申请“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在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商品项目栏能否填“新鲜水果”? 答:不能。 地理标志具有特定品质,一般应指向单一的具体商品。因此,地理标志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笼统地表述为活动物、新鲜水果、中药材、谷类制品等某一类商品的统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日照绿茶”,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绿茶”;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东台西瓜”,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西瓜(新鲜水果)”。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许多物产的称谓具有区域或民族特色,这些物产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商标中包含的特定的单一商品名称,也可以是常用的单一商品名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黄梅挑花”,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挑花”,也可以是“丝织美术品”。 问题四、我们红旗乡生产富硒枇杷,能否申请“红旗富硒枇杷”地理标志商标? 答:不可以。 “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含“硒”或“富硒”文字表述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满足以下条件予以初步审定: (一)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在国家确定的自然土壤含硒或富硒地区; (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指定使用商品的硒或富硒含量已有明确的规定; (三)使用管理规则中指定使用商品品质特征表述有明确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硒或富硒含量的指标,且明确表述该指定使用商品含“硒”或“富硒”是在生长过程中从自然土壤中吸收。 对于指定使用在没有含“硒”或“富硒”国家或行业标准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以及指定使用在有含“硒”或“富硒”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因硒含量无法统一,为保证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维护地理标志商标信誉,更好地引导消费和保障食用安全,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或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依法予以驳回。 目前,仅有“大米”和“茶”有明确的富硒行业标准。因此,“红旗富硒枇杷”不能核准为地理标志商标。 问题五、内部资料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提交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证明材料是地理标志确权的重要依据。该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出版时间三年以上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国家级专业期刊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封面、版权页、内容页的复印件。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因此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问题六、《来去县志》记载“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能否将其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是在历史中客观形成的,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仅表明来去县出产杨梅,但无法证明“来去杨梅”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信誉。如果县志中的表述为“来去杨梅驰名邻近各省、县,50年代就被确定为省杨梅生产基地县之一”,就可以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问题七、委托检测协议里能否将检测内容约定为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检测? 答:不能。 地理标志应具有特定品质,对地理标志商品的检测应是对其特定品质的检测,而不是质量检测。 地理标志申请人应是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具有监督和检测能力的组织。申请人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进行检测,两者签订委托检测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委托检测内容是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此外还应提交受托方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出具方公章。 问题八、我们东方乡的马铃薯非常有名,想申请“东方马铃薯”地理标志商标,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应由谁出具? 答: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既可以由证明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历史材料确定,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跨两个乡、镇、县、市的,应由该乡、镇、县、市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东方马铃薯”的产地范围在东方乡,其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可以由东方乡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问题九、我们申请了一个地理标志,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地理标志与生产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二部分应该对产地自然因素中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不能仅仅罗列产地的气温、光照、降水、土壤、河流等自然条件,而要把某个具体时间、某个具体环境要素对产品的某一项特定品质产生的具体影响的过程推理清楚。 有时候也可以将产地人文因素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产生的影响结合在一起描述,包括种植区域(如山前山后、朝向)、种植时节的选择,特殊的生产建筑(如流入磨坊),当地特有的生产技术等。 比如,关于“金乡黑蒜”:金乡县属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期,春夏季节长,秋冬季节短。秋播大蒜多在10月上旬播种,播种期要求日平均气温稳定且超过16℃。金乡常年10月上旬日平均气温在17.6℃,有利于蒜苗在入冬前形成5叶1心的壮苗,从而安全越冬。翌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为大蒜起身期,是大蒜生长的最关键时期,需要较高的地温,要求日平均气温稳定超过12℃。金乡这一时期常年平均气温为12.3℃,十分适宜。5月中下旬是大蒜的成熟期,虽然4-5月期间金乡降水稀少,但金乡县地处南四湖西,河流众多,充沛的弱碱性地下水,保证了大蒜起身期和成熟期对水分的需求,而且含水量适中的土壤,既有利于大蒜生长又保证不会腐变,更有利于蛋白质、钠等干物质的积累。当地的潮土和水稻土,透气性好、肥水畜纳,有益微生物活动,有利于大蒜肥水的良好吸收。金乡黑蒜就是由完整、饱满、未剥皮、无霉点的金乡大蒜,用当地弱碱性水浸泡晾干后,在60-90摄氏度的高温高湿密制容器中经过40天特殊发酵而成。 又如,关于“永定山茶”:该区域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冬暖夏凉,雨量充沛,且地貌为典型的中低山丘陵,森林植被茂密,空气中湿度较高。群峰相连,峡谷纵横,使得该区域如同一个天然的盆地,有利于植物和地表水蒸腾到空气中的水分聚集,形成雾珠,使红橙黄绿青蓝紫七种可见光中的红黄光得到加强,从而提高茶叶中叶绿素、茶多酚和氨基酸的含量,这些是提高茶叶色泽和滋味不可缺少的物质。茶树根的汁液中含有较多的柠檬酸、苹果酸、草酸及琥珀酸等有机酸。这些有机酸所组成的汁液,对酸性的缓冲力较大,对碱性的缓冲力较小,茶树在生理上需要酸性土壤。该区域山地土壤大多为酸性黄壤土,非常适宜茶树生长。永定山茶来自本地野生茶,经过长期人工选育而成,具有茶多酚含量高的特点,其鲜嫩叶的茶多酚含量在31%以上。永定山茶的制作仍沿用传统的手工方法,做青时,采取重萎轻摇、轻萎重摇、多摇少做、先轻后重、先少后多、先短后长、看青做青的独特技术。此传统技术对钝化鲜茶叶中氧化酶活性的效果优于其他工艺技术,仅次于绿茶炒青,能有效地抑制鲜叶中的茶多酚等的酶促氧化,保留鲜叶中大部分茶多酚。独特的自然条件、独特的品种和独特的传统制茶工艺造就了永定山茶独特品质。 此外,还需注意,每个地理标志的产地都有促成该地理标志特定品质形成的特有环境,因此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与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联系各不相同,不能抄袭照搬。 问题十、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提供了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模本,其中第六条要求写明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特定品质包括地理标志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或其特殊的制作方法。感官特征包括形状、尺寸、颜色、纹理等视觉特征和嗅觉、味觉感知等等。量化指标包括所属族、种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碱度等物理特征,水分、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学特征。制作方法包括对加工技术的描述以及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如动物产品的饲养过程、屠宰方法等,植物产品的种植过程、收获实践、储存方式等,传统手工艺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过程等等。描述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一定要围绕该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如“羊(活动物)”与“羊肉”、“新鲜辣椒”与“辣椒(调味品)”就有所不同。 比如,关于“江安黑山羊”,指定使用在“羊(活动物)”商品上时是这样描述的:全身被毛呈黑色,毛细匀短浅;体型中等大,体质结实,各部位结构匀称、紧凑;公羊角粗大,角长16-19厘米,向后下弯曲呈镰刀形,有须;母羊角较小、呈八字形;头大小适中,额髋面平,鼻梁微隆,竖耳;颈长短适中,背腰平直,胸部深广、肋骨开张,荐部较宽,尻部较丰满;公羊睾丸对称,大小适中,发育良好;母羊乳头两个,无附乳头,呈球形。体略高但整体匀称,公羊平均体重约31.45公斤,平均体高约67.25厘米(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高出其他同类公山羊5-7厘米);母羊平均体重约29.47公斤,平均体高约59.71厘米(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高出其他同类母山羊2-4厘米)。 “江安黑山羊”指定使用在“羊肉”商品上时是这样描述的: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肉色佳;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黏手,新切面湿润但不黏手;切面肉致密,指压后凹陷可以迅速的恢复原状;具有鲜羊肉固有的气味,膻味相对其他较轻,无臭味,无异味。煮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有香味。蛋白质含量≥22.6%(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高出其他同类山羊肉约0.3%),脂肪含量≤3%(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低于其他同类山羊肉约2.5%)。 问题十一、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十四条、十五条涉及地理标志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其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应该怎么表述? 答: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是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范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地理标志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问题十二、我想申请“凤凰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经查询,在29类“腌制肉”上已经注册了“凤凰”商标,那“凤凰腊肉”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从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视角,准予核准注册为宜;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度的视角,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对普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问题十三、我是外国的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主体资格证明、原属国法律保护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答:需要认证。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获得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权利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问题十四、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中是否一定要有明确的品质标准? 答:一定要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第十一条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了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为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者经营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所应达到的品质标准,申请人应将其所报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普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是自定标准。 普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 问题十五、我们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将已注册的普通商标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有没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不可行。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均为不同的商标类型,其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并不相同。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就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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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3
2023年全年注册商标438.3万件!
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稳中有进、进中提质,呈现出崭新气象。 主要数据: 全年注册商标438.3万件。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5.3万件。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7.3万件。收到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6196件。 截至2023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为4614.6万件。 全年批准地理标志产品13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201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5842家。 截至2023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508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277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总数达2.6万家,地理标志产品年产值超过8000亿元。 一是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增加。 截至2023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01.5万件,同比增长22.4%,首次超过400万件。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166.5万件,占41.5%,较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国内注册商标有效量为4404.7万件,同比增长8.4%。 二是企业创新活动保持活跃。 截至2023年底,我国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达42.7万家,较上年增加7.2万家。国内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90.9万件,占比增至71.2%,首次超过七成,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 三是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强劲。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分的35个技术领域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增速前三的技术领域分别为信息技术管理方法、计算机技术和基础通信程序,分别同比增长59.4%、39.3%和30.8%,远高于国内平均增长水平,表明我国在数字技术领域保持了较高的创新热度,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增效。 四是质押融资普惠力度不断加大。 全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金额8539.9亿元,同比增长75.4%。质押登记项目4.2万笔,同比增长49.2%。质押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贷款惠及中小微企业2.6万家,同比增长4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企业盘活无形资产,筑造市场优势,增强创新发展动能的重要措施。 五是知识产权海外申请平稳向好。 全年,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海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稳居世界前列。其中,PCT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基本持平,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量同比增长6.3%。分析发现,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量靠前的中国企业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靠前的中国企业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表明中国企业的创新保护意识和品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开拓国际市场时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全面布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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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3
为什么大企业都会提前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
近日,关于马云开新公司布局预制菜产业的新闻十分引人注目,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马云相关公司早在7年前就申请了多件“马家厨房”商标,可见早已开始商标布局。很多人不免奇怪,注册商标需要提前那么早吗? 其实,很多大企业在开发新项目时,都会在名字确定之初就提前申请商标注册。比如小米公司,在刚准备造车时就已经开始申请“小米汽车”等商标,如今商标都已备好,就等汽车上市。 企业为什么要提前注册商标呢? 一来是因为商标注册周期比较长,从提交申请到成功注册,顺利的话往往也要七八个月的时间,如果期间再遭遇商标驳回、商标异议等突发情况,那么商标注册下来更是漫长。因此,为了不耽误时间,以免项目上线时商标还没注册下来,很多人会选择提前注册。 二来提前注册也是担心被抢注。尤其是对于一些大企业,或发展比较迅速的品牌而言,一旦品牌名声打出去了,如果商标还没注册,那么就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抢注!这对于品牌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很可能造成品牌无法继续使用这一名称的严重后果。因此,提前注册商标用起来更加安心。 注册商标对于品牌来说是一个有力的保障,可以享有专用权,当发生商标侵权时可以通过法律维权,避免恶性竞争,是打开市场的重要“武器”。因此,商标注册赶早不赶晚。你的商标注册了吗?赶紧申请注册保护起来吧!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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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3
商标不注册就使用,居然有这么多风险?
商标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品牌和形象的外在表现,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申请人可以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如果正在使用的商标不进行注册,可能会面临一些侵权风险,甚至在之后的发展中留下隐患。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不注册商标,会有哪些风险。 首先,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如果你不进行注册,别人也可以随意使用。比如,你开一家名叫“张三”的包子店,路边面照样可以开一家“张三”包子店,面对这种不良市场竞争,没有注册商标也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其次,存在侵犯他人商标的风险 商标侵权是指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经成功注册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如果你不进行商标注册,可能根本不知道他人早已注册了和你使用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然后被他人状告侵权,莫名其妙就会惹上商标官司。而这一点,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你可以通过商标查询检索现有的商标,进而避免。 第三,面临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侵权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之外,如果你的商标被别有用心的人抢注,并继续使用该商标进行推广,可能会导致明明是你在先使用,但是最终还被倒打一耙,造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 甚至,有一些“商标流氓”专门针对这种情况,恶意抢注商标,商家要么花高价从他们手中购买商标,要么就要被迫改名,多年的辛苦经营毁于一旦。 第四,损失重要的无形资产 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在拥有了商标的专用权以后,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那一部分财产权才能在此基础上被“激活”,而其价值也才会随着产品与服务经营质量的上升而不断升值,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 第五,品牌形象受损,市场竞争力下降 商标是消费者认购产品或服务的直观标志,如果商标不注册,别人拿你的商标做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会让消费者对有同样标识的产品产生不好印象,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导致企业的信誉和声誉下降,从而降低市场竞争力。 商标具有标识、推广的作用,将产品和消费者联系到一起,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而且随着商标价值的不断提升,注册商标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进行融资贷款等,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商标一定要及时注册,获得法律保护之后,进行积极良好的市场发展。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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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2025-8-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 商标评审规则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5号 《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5月28日 商标评审规则 (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 根据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 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者经调解以书面方式达成和解。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九条 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一个代表人。 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评审请求的,应当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 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评审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做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对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书、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 同。不符合前述要求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和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应当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商标评审答辩书、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 不符合第二款规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或者未提出意见,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提 交;未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 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质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待证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名称或者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依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三章 审 理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评审时权利冲突已消除的; (二)被请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三)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结案的; (四)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做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第三十条 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予以结案: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定、裁定。 第三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 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将起诉信息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初步审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发出决定、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书面起诉通知的,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起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相关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若因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导致决定、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并依据新的事实,重新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存在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的,可以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审理,并做出重审决定、裁定。 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请求和法律依据不列入重审范围;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有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举证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物证的复制件、照片、录像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 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的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第四十三条 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四十四条 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有对方当事人的,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 第四十五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参加口头审理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第四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四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出判断。 第五十条 评审程序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 (八)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 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 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应当在文件中标明商标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申请人名称。提交的文件内容,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 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 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 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依照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由该评审商 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评审程序的有关法律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国内接收人,视为送达当事人。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国内接收人的,由商标局原审程序中的或者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相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及转 达义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在有关法律文件送达之前已经与国外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书件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未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从事商标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评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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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2025-8-7
当优酷不能注册“优酷”商标!
某天,优酷注册了一件优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告知,你不能注册。优酷“恼火”,遂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优酷不能注册“优酷”商标 2018年02月14日,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申请注册了第29303724号“优酷”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7类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 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 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 非包装用塑料膜; 橡胶或硫化纤维垫圈; 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 管道用非金属接头; 橡胶榔头; 贮气囊; 渔业用浮球; 封拉线(卷烟)等商品上。 然而,该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残酷驳回。原来在第17类上,已经有一件“优酷”商标注册在先了。 这件在先注册的商标为第7431492号“优酷”商标,申请注册于2009年05月31日,2010年08月28日注册成功,申请人黄崎峰。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因为有黄崎峰申请的“优酷”商标在先,优酷自己的申请就被驳回了。 但优酷不服,驳回复审没成功后,提出上诉,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优酷败诉 优酷认为,优酷创立于2006年,优酷网知名度高,“优酷”品牌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这次申请注册“优酷”商标根本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但法院认为,两件商标都包含了“优酷”字样,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如果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就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二者有所关联性。虽然优酷自称其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提交的证据没有体现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其对本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情况,所以不能排除混淆的可能。 最终,优酷败诉,商标还是落空。 其实,这还得归咎到优酷对于商标全类保护的不重视,2006年公司成立后,并未对所有类别商标都进行注册申请,仅仅只是申请部分类别,然后时隔好几年想要补充,已经为时已晚。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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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2024-9-22
注册商标,警惕五大代理陷阱!
陷阱一:超低价注册 由于竞争激烈,部分商标代理机构推出廉价甚至负价代理。国家商标局每受理一件商标会收取固定的规费,代理机构自身也存在经营成本。单件商标代理机构收费低于参考价2000元/10年,就会存在营运困难。几年后,可能会导致破产,那么,企业的后续服务也就难以为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标权利。 陷阱二:包成功 不成功退款骗吃“定心丸”,商标注册有严格的法律审查程序,其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有的代理机构向客户口头承诺保证成功,有的则不管类别与商品,随意选择注册,有的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核定商品及使用商品范围,还有的甚至申请不上报,卷款逃逸。 陷阱三:短时间注册 按规定,注册一件商标从查询-申请-核准-公告-发证,一般需一年左右,有异常情况的时间会更长。因此,部分代理机构低于一年内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宣传是不现实的。 陷阱四:多次索要费用很多代理机构在给客户《受理通知书》和《商标注册证》时索要手续费或者工本费、证书费,多次重复缴费,企业只好作罢。 陷阱五:分期付款 有些机构利用采取分期付注册款项,等《商标注册证》下来后在交尾款,专家提醒只有交了费用,商标局才会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另外商标注册到核准需要一年左右时间,商标事务所根本不可能为企业垫付。而且商标核准与否最终不是代理机构能决定的,代理机构更不可能担此风险。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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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2024-9-22
商标海外注册申请的注意事项
笔者在处理涉外商标申请案件中,发现需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关注的几个基本问题,供大家参考。涉外商标申请中需要企业提供的主要信息有:中英文名称和地址、商标图样、保护类别、保护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看似简单,但由于企业不够重视或是出于疏忽,使得其商标在海外注册时遇到诸多问题。 企业需自行提供英文翻译,以保证注册人信息与使用人信息的一致,特别是切记在同一国家做过商标申请时,一定要准确地告知之前商标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及现在希望采用的英文名称和地址。 除了港澳台的申请语言是中文外,其它国家的官方语言均不是中文,因此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的翻译是无法避免的。一般情况下,需要企业自行提供英文翻译,以保证注册人信息与使用人信息的一致,特别是切记在同一国家做过商标申请时,一定要准确地告知之前商标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及现在希望采用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否则,如果申请国家存在在先商标审查制度,而且该公司前后申请的两个商标近似,但申请人名称和/或地址不完全一致,该国商标管理机构很有可能认为该公司前后申请的两件近似商标属于不同的所有人,从而下发出驳回通知。此时,该公司除了要尽快提交变更申请,将两件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统一外,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驳回复审,并向相关国家的商标管理机构说明情况。这将产生两笔费用:变更商标所有人名称和/或地址的费用和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而且,商标注册的时间也会因此而延误。其实,如果在后一件商标申请前,该公司能告知在该国有在先申请商标,且在后申请的商标所有人英文名称和地址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所有人保持一致,就不会产生上面的问题了。 企业要提供规范的商标图样格式。 此外,商标图样作为商标权的载体,需要满足官方的特定要求。在进行涉外商标申请时,企业提供的商标图样的格式经常不够规范。不论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均需足够清晰。笔者在多年的代理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在指示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申请时,没有提供单独的商标图样,或者提供的商标图样格式较小,一旦放大,就会变得模糊不清,不能满足涉外商标申请的要求。 作为品牌标识,商标能够引发人们对品牌的联想,尤其能使消费者产生有关产品属性的联想,企业应准备一份设计精良的商标图样,除了能够满足商标申请的要求外,还应在企业的店面、信函抬头、网站、广告、宣传册、合同、发票、产品上和产品外包装等处大量使用该商标图样,同时标注公司名称。一旦日后遭遇侵权事件,所有带有该商标图样和公司名称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票据、合同、许可协议)、包装、产品和店面等都可以作为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中国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在他国维护商标权的证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在企业网站上增设英文网页,介绍公司及其产品,最好每一个网页上都有公司的品牌标识和英文名称。这样既可以便于企业向国外客户宣传产品,也便于国外客户跨越语言障碍,了解企业产品。值得一提的是,在商标在国外被侵权、被撤销或是需要提交使用证据时,带有相关商标的企业英文网页还可作为该商标在国外的使用证据。 选择保护类别时,一般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仅选择与实际生产产品相关的商品类别来申请,实际上,还需要选择相关的服务项目。 商品,作为商标权的权利范围,也需要申请人的格外关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尼斯分类表》共分为商品(1~34类)和服务(35~45类)两大部分。选择保护类别时,一般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仅选择与实际生产产品相关的商品类别来申请,实际上,还需要选择相关的服务项目。如汽车生产企业,仅选择第12类的汽车等商品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选择第37类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等与汽车相关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的汽车企业还可以选择第07类和第09类等类别中与汽车或其零部件相关的商品项目进行延伸注册保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都是按照指定商品/服务的类别和相关度来保护的。将商品划分为群组来保护的国家较少,较常见的只有中国大陆和台湾,但是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群组划分也不相同。还有个别国家根本就不区分类别,如加拿大。 在涉外商标申请中,尽量不要选择编码中带“C”的中国特有的商品/服务项目。 在涉外商标申请中,选择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时,请尽量选择《尼斯分类表》中列出的标准商品/服务项目,尽量不要选择编码中带“C”的中国特有的商品/服务项目。因为非标准商品/服务项目不能被其他国家普遍接受,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各国商标管理机构下发审查意见,产生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延误注册时间。如果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确实无法在《尼斯分类表》的标准商品/服务项目中找到,最好与代理人协商,挑选一个比较容易被申请国接受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尝试提交。 如果商标顺利注册,一定要在注册国及时使用。 如果商标顺利注册,一定要在注册国及时使用。何为“及时”呢?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w)中的规定,“如维持注册需要使用商标,则只有在至少连续三年不使用后方可注销注册,除非商标所有权人根据对商标使用存在的障碍说明正当理由。”实践中,世界各国一般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或五年不使用即可被撤销。因此,商标注册后,一定要积极使用,并尽量多地保留使用证据。最大限度地使用注册商标是对商标最好的保护。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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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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